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馮浩庭、李敬之、謝承益
- 當事人李宗哲、吳春達、王麗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33號 原 告 李宗哲 被 告 吳春達 王麗珠 益長足體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9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