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容慈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容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蔡容慈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聯臺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臺公司)負責人,其明知聯臺公司並無在印尼投資設立國際醫學中心之投資計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向戴黃思羽詐取投資款,以虛捏投資標的及投資可獲取顯不相當厚利為餌之手法,於民國102年1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咖啡廳,向戴黃思羽誆稱聯臺公司將成立綠色蘇卡諾基金會,要在印尼投資設立國際級醫學中心,該醫學中心與美國合作,亟需初期資金運作,以獲得美國政府核准,投資後經過約8個月核准程序後,醫學中心即會匯予投資人4倍利息報酬,使戴黃思羽陷於錯誤,誤以為蔡容慈確有上開投資計畫,遂同意參與投資,並於102年1月3日及同年月10日分別匯款新臺幣( 下同)79萬5,000元、35萬元至聯臺公司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臺公司臺銀帳戶),其餘投資款 項則以現金交付,投資金額共160萬元,蔡容慈並開立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3張予戴黃思羽作為投資及獲利擔保。詎戴黃思羽投資後並未獲取紅利,且蔡容慈以各種理由拒不退還投資本金,亦不願履行本票債務,戴黃思羽始知受騙。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蔡容慈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我雖有收到戴黃思羽的160萬元,但這些錢是向戴黃思羽借的錢,沒 有要求戴黃思羽投資公司,我開本票給戴黃思羽也是作為還款的擔保,我沒有詐欺等語。經查: ⒈被告係聯臺公司負責人,於102年1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咖啡廳,向戴黃思羽佯稱聯臺公司將成立綠色蘇卡諾基金會,將設立國際級醫學中心,亟需初期資金運作,投資人可獲得投資額4倍利息之報酬,戴黃思羽遂同意參與投資,並於102年1月3日及同年月10日分別匯款79萬5,000元、35萬元至 聯臺公司申請之聯臺公司臺銀帳戶,其餘投資款項則以現金交付,投資金額共160萬元,被告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張予戴黃思羽作為投資及獲利擔保,惟事後投資案未獲紅 利,被告拒不退還投資本金,亦不履行本票債務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戴彰宏(戴黃思羽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戴彰宏為監護人)於偵訊中指訴明確。而被告於102年1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咖啡廳,向鄒惠敏及戴黃思羽說明上開投資案,並約定以獲利4倍為誘因,遊說鄒惠敏及戴黃思羽 投資,鄒惠敏信以為真而投資70萬元,其交付投資款時,被告均簽發1張本票予鄒惠敏收存,且本票票面金額即為4倍投資款,其等間並非借款而係投資,且其亦未收到投資獲利等情,亦據證人鄒惠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卷第234-253頁),而證人鄒惠敏係親自經歷被告遊說而投資, 且其證述之投資細節,核與上開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除此之外,尚有聯臺公司登記資料、聯臺公司臺銀帳戶交易明細、戴黃思羽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及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附表之本票影本13張、戴黃思羽與鄒惠敏間之對話紀錄、戴彰宏與被告間之電話錄音勘驗筆錄、告訴代理人戴彰宏與被告間錄音逐字譯文、台灣綠色蘇卡諾建築協會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見他卷第13-23頁、第25-31頁、第71頁、第73-75頁、第77-87頁、第105頁;偵卷第211頁、第129-131頁、第163-165頁),足證被告以投資為晃向戴黃思羽詐欺取財確為事實。 ⒉被告固然辯稱係向戴黃思羽借款,然被告對於每次借款之金額、還款方式、還款期間,甚或借款利息如何計算等借款細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已不復記憶,衡與被告既係向戴黃思羽借款,且於借款當下皆簽發本票予告訴人戴黃思羽作為擔保,則被告必也對於借款之金額、還款方式,甚至借款利息知之甚詳,豈有不知之理。再者,被告借款當下就會簽發本票予戴黃思羽收存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本院易卷第46頁),然本件借款金額共計160萬元,被告卻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3紙,票面金額合 計達800萬元,是倘若係被告向戴黃思羽借款160萬元,焉有簽發高達800萬元本票之可能,顯然與常情有違。再參之證 人鄒惠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承諾以投資款4倍作為獲 利,已如前述,而被告與告訴代理人戴彰宏之對話內容,亦自承係簽發3倍至4倍之本票予戴黃思羽等語,此有告訴代理人戴彰宏所提出之對話譯文在卷可佐(見他卷第77頁),則被告簽發如此高額之本票,已逾戴黃思羽所投入160萬元之4倍,適足以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張,係供作投資及獲利之擔保,而非借款之擔保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稱係借款乙節,殊難採信。 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 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刑度較修正前為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㈢被告以同一事由對戴黃思羽施詐,致戴黃思羽陷於錯誤,而先後以匯款、現金之方式交付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利益,竟以印尼投資案為由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詐騙金額高達160萬元,參以被告自始否認詐欺犯行,且未與戴黃思羽 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請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81頁),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小 學畢業、無業、無需扶養之人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沒收 ㈠按關於沒收規定,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 2 項、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文及第5章之1章名,並自105年7月1日施 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105年7月1日後,關於沒收,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已返還60萬元予戴黃思羽,並據其提出如附表編號7及10號之回收本票2紙存卷可查(見偵卷第163頁、第165頁),足認本案被告尚有犯罪所得100萬元未返還戴黃思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到期日 年/月/日 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年/月/日 發票人 受票人 票據號碼 1 102.2.15 10萬元 102.1.11 蔡容慈 戴彰宏 WG0000000 2 未載 40萬元 102.1.11 蔡容慈 戴彰宏 WG0000000 3 未載 40萬元 102.1.11 蔡容慈 戴暄庭 WG0000000 4 未載 160萬元 102.1.11 蔡容慈 戴暄庭 WG0000000 5 102.2.15 30萬元 102.1.11 蔡容慈 戴黃思羽 WG0000000 6 未載 120萬元 102.1.12 蔡容慈 戴黃思羽 WG0000000 7 102.2.15 30萬元 102.1.3 蔡容慈 戴暄庭 WG0000000 8 102.6.30 120萬元 102.1.3 蔡容慈 戴暄庭 WG0000000 9 102.6.15 80萬元 102.1.3 蔡容慈 戴彰宏 WG0000000 10 102.2.15 30萬元 102.1.3 蔡容慈 戴黃思羽 WG0000000 11 102.6.30 120萬元 102.1.3 蔡容慈 戴黃思羽 WG0000000 12 未載 5萬元 102.4.24 蔡容慈 戴彰宏 WG0000000 13 未載 15萬元 108.7.27 蔡容慈 戴黃思羽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