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美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64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字第4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美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改依通常程序處理。被告所涉加重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