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俊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敏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調偵字第16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陳俊敏與朱庭萱為同業,為生意上競爭之目的,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凌晨5時27分、28分許、30分許、110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透過「中式亂炸」、「中式快炒」、「我是龍岡人」、「我是中壢人」社團刊登發表「扣桑豆乳雞,跟李記紅茶冰,炸物都是預炸一遍,在回鍋,賣不完的冷凍,隔天在賣...」等言論,並張貼自己經營中式快炒之地點、電話及營業時間,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朱庭萱之名譽。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111年4月11日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