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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37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鄭吉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敏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6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陳俊敏與朱庭萱為同業,為生意上競爭之目的,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凌晨5時27分、28分許、30分許、110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透過「中式亂炸」、「中式快炒」、「我是龍岡人」、「我是中壢人」社團刊登發表「扣桑豆乳雞,跟李記紅茶冰,炸物都是預炸一遍,在回鍋,賣不完的冷凍,隔天在賣...」等言論,並張貼自己經營中式快炒之地點、電話及營業時間,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朱庭萱之名譽。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111年4月11日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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