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敏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6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陳俊敏與朱庭萱為同業,為生意上競爭之目的,竟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凌晨5時27分、28分許、30分許、110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透過「中式亂炸」、「中式快炒」、「我是龍岡人」、「我是中壢人」社團刊登發表「扣桑豆乳雞,跟李記紅茶冰,炸物都是預炸一遍,在回鍋,賣不完的冷凍,隔天在賣...」等言論,並張貼自己經營中式快炒之地點、電話及營業時間,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朱庭萱之名譽。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111年4月11日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