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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5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美香林述亨羅杰治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相庭保
告訴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告訴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胡幃傑
相對人
即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周柏誼
相對人
即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王教臻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魏煥庭
相對人
即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廖正多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張佳宇
相對人
即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楊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智重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聲請限制檢閱、抄錄、影印、拍照、攝影及重製,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五項關於「周柏誼、王教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佳宇、楊灶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五項關於「周柏誼、王教臻」之記載,倘觀諸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足認明顯係「張佳宇、楊灶律師」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和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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