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重訴字第7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古御詩施育傑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憲熙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楊智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憲熙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 項後段、第4項及第93條之6)。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 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罪嫌及刑法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第318條之2、第317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繫屬本院後,經認被告無羈押必要而限制出境、出海,嗣後並裁定於111年5月26日限制出境、出海。

三、茲因被告前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就本院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被告、辯護人經本院書面詢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查:

㈠被告否認犯行,惟依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等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前曾任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源事業群研發處副處長,為相當層級以上之員工,具有高度之專業知識,且本案涉嫌洩漏之對象公司亦在境外。從而,足見被告具有高度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及經濟能力,並得於出境後於境外維持生活。參以被告所涉犯之本案營業秘密法案件,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非輕罪,而有受到相當之處罰可能。而依據本案現程序進行所得,與先前限制出境、出海之狀態相較,迄今並未減輕。是被告現仍有逃亡之虞,而具備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㈡被告與辯護人雖認檢察官起訴範圍未能特定,難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係自願返國,因無法至國外出差致影響找尋新工作等語。惟查,檢察官起訴書亦有記載若干特定檔案名稱,而被告先前返國情形、其後工作之影響,雖可作為斟酌後述逃亡風險及必要性之事項,然而仍屬干預原因及比例原則之考量,而非絕對因素。

㈢本院衡酌被告所涉犯行對於影響競爭、經濟秩序及營業秘密利益之程度、相關罪名之法定刑度,及本案進行之程度,仍有證據尚待合理期間內調查,為確保程序進行,考量後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被告、辯護人上開陳報事項後,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以替代羈押處分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2年1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