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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呂宜臻鄧瑋琪

原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告
詹智存
被告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詹智存及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爰引刑事案件之答辯理由,本案不構成侵權等語。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智存、威尼斯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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