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廖秀如、黃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廖秀如 被 告 黃文瑞 徐郁涵即詠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8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