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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吉雄曾雨明楊奕泠

原告
林淑惠
被告
陳尚謙
被告
翊仲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桃原交簡字第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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