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周欣妤、根強工程有限公司、劉子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周欣妤 被 告 根強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子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