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祥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祥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祥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祥丰」,應 更正為「翔丰」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祥維本件並不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㈠按刑法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要無成立侵占罪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侵占罪 與其他財產犯罪所存在之最大差異,在於前者先係具備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使該侵占之標的物原本即處於行為人合法持有中;後者則須藉由壓抑被害人意志使其屈從交付財物(如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或為瞬間不法腕力之掠奪(如搶奪罪),或為單純破壞他人支配管領狀態而逕行取去(如竊盜罪),均須另為事實上之移轉占有行為,始足當之。 ㈡經查,告訴人陳明和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撿貨員」,其工作內容是「依訂單去倉儲內將貨物取出給包裝人員」等語,執此以觀,雖然被告工作內容確有至倉儲內取出貨物之權限,然該權限僅及於當告訴人所屬公司「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丰公司)」依必須出貨之訂單,通知被告就「應出貨」之物品至倉儲內拿取時,被告依訂單內容拿取後,該等依訂單內容拿取之物品,方屬被告依契約上之內容而合法持有之物。在被告未接到訂單內容指示拿取物品前,放在倉儲內之所有商品,實難逕認為均為被告合法「持有」之物,而應仍屬翔丰公司此他人之物。而被告既於警詢中供稱:「我是隨機下手竊取倉儲內之物品;平常下班的時候就把物品,因為體積很小,放入外套或褲子的口袋帶出公司」等語(偵卷第9頁),足見被告在拿取本案放在倉儲內之物品時, 並未接獲翔丰公司之相關負責人員之訂單指示而拿取,合法持有後再易持有為所有。被告反係著眼於該等物品體積小、價值高且容易帶出公司,能輕易避人耳目,始決定拿取本案物品。由此可徵被告本案拿取之物品,並非被告在「合法」持有下,易持有為所有而為之侵占犯行,實係被告破壞所有人翔丰公司倉儲內物品之所有權,而以非法方式建立自己之持有,因而根據上開說明,被告本件所為非屬侵占行為,而是竊盜行為,予以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祥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以賠償其損害,犯罪所生危害並無減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已然較高(達新臺幣317,759元),犯罪所生損害非微 ,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經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本案竊得之物 編號 商品 價值(新臺幣) 1 ComfoBuds Pro主動降噪耳機2組 6792元 2 ColorBuds時尚豆真無線藍牙耳機1組 2790元 3 ComfoBuds Pro主動降噪耳機3組 10440元 4 ColorBuds時尚豆真無線藍牙耳機1組 2567元 5 SoundPEATS T2藍牙耳機10組 19900元 6 Sonic PRO藍牙耳機11組 30690元 7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恆星白2組 4560元 8 Padmate M1 Mini藍牙耳機-黑1組 1680元 9 WATCHI智慧手錶2組 1780元 10 TrueAir2藍牙耳機-Black5組 9950元 11 TrueAir2藍牙耳機-White4組 7960元 12 Truengine H1藍牙耳機20組 79800元 13 SoundPEATS T2藍牙耳機12組 29880元 14 Gamer NO.1藍牙耳機24組 59760元 15 Sonic PRO藍牙耳機8組 26320元 16 Truefree2藍牙耳機8組 11920元 17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恆星白2組 7980元 18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薄霧藍1組 2990元 共計價值:317,759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605號被 告 周祥維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8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祥維為桃園市○○區○○路00號3樓之祥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撿貨員,負責自貨架取下欲銷售之商品。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3月11日止,接續以徒手 之方式竊取祥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陳明和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二、案經陳明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祥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明和指訴之情節,證人何天行之證述相符,並有遭竊商品明細表、切結書各1份、監視器及聊天紀錄截圖共29張在卷可資 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而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均僅論以一罪。又其犯罪所得,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檢 察 官 劉 文 瀚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 均 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價值(新臺幣) 1 ComfoBuds Pro主動降噪耳機2組 6792元 2 ColorBuds時尚豆真無線藍牙耳機1組 2790元 3 ComfoBuds Pro主動降噪耳機3組 10440元 4 ColorBuds時尚豆真無線藍牙耳機1組 2567元 5 SoundPEATS T2藍牙耳機10組 19900元 6 Sonic PRO藍牙耳機11組 30690元 7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恆星白2組 4560元 8 Padmate M1 Mini藍牙耳機-黑1組 1680元 9 WATCHI智慧手錶2組 1780元 10 TrueAir2藍牙耳機-Black5組 9950元 11 TrueAir2藍牙耳機-White4組 7960元 12 Truengine H1藍牙耳機20組 79800元 13 SoundPEATS T2藍牙耳機12組 29880元 14 Gamer NO.1藍牙耳機24組 59760元 15 Sonic PRO藍牙耳機8組 26320元 16 Truefree2藍牙耳機8組 11920元 17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恆星白2組 7980元 18 PaMu Quiet Mini藍牙耳機-薄霧藍1組 2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