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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曾雨明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立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2日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於111年2月7日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5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 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1年2月28日即已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111年3月1日上訴期間屆滿。被告遲至111年4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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