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鼎倫國際有限公司、黃家倫、邱柱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鼎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倫 被 告 邱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