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浤盛實業有限公司、李世斌、陳文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浤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被 告 陳文彬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127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