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顓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顓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485號),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顓鴻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鍾顓鴻與王孝明為兄弟,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同住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居所。鍾顓鴻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5年8月3日某時,鍾顓鴻與王孝明一同至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之好市多賣場桃園中壢店(下稱好市多中壢店 )購物時,經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派駐在該賣場之信用卡業務員廖南姿推薦,王孝明即於現場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①號信用卡),鍾顓鴻因而得知王孝明有申辦信用卡之行為。上開①號信用卡申請書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中心審核通過後,國泰世華銀行於105年8月24日前某時,將①號信用卡以郵件寄送至上址居所,鍾顓鴻代收①號信用卡郵件後,並未告知王孝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5年8月24日自行以中華電信語音專線完成開卡,且未經王孝明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持①號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使不知情之各特約商店店員及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認鍾顓鴻係①號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由特約商店交付商品予鍾顓鴻或提供服務予鍾顓鴻,以此方式詐得財物或免除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70,584元。 ㈡後於106年9月25日前某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業務員董蘊佳,撥打室內電話至上址居所,適鍾顓鴻接聽電話,董蘊佳誤以為鍾顓鴻係王孝明,詢問是否換卡事宜,鍾顓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冒稱伊係王孝明本人欲換新卡,使董蘊佳因此陷於錯誤,即依鍾顓鴻提供之個人資料(含鍾顓鴻之電話話碼)並代為簽署王孝明之姓名,協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②號信用卡)。上開②號信用卡送國泰 世華銀行信用卡中心審核通過後,國泰世華銀行於106年9月25日前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5年8月24日前某時」,應予更正),將②號信用卡以郵件寄送至上址居所,鍾顓鴻收到國 泰世華銀行②號信用卡郵件後,未告知王孝明,竟於106年9月25日自行以中華電信語音專線完成開卡,且未經王孝明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②號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使不知情之各特約商店店員及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認鍾顓鴻係②號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並由特約商店交付商品予鍾顓鴻或提供服務予鍾顓鴻,以此方式詐得財物或免除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價值共計63,511元。嗣王孝明發現上開信用卡遭盜刷、冒名申請及積欠信用卡債務,經向國泰世華銀行提出申訴,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孝明、國泰世華銀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顓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詳見本院110易1060號卷二第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王孝明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林彥吉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松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業務員廖南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詳見桃檢108偵13962號卷第9至12頁、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桃檢109偵緝485號卷第66至67 頁、第84至85頁、第101頁、第117至119頁),並有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8年4月9日國世卡部字第1080000274號函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 表2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0年12月28日國世卡 部字第1100001433號函檢附之國泰世華銀行歷史繳款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1年1月27日國世卡部字第 1110000101號函及所附之信用卡帳單明細在卷可稽(詳見桃檢108偵13962號卷第22至28頁、第31至39頁;本院110易1060號卷一第57至59頁、第133至153頁),足見被告前開任意 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又按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指以詐術取得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經查,被告分別持告訴人王孝明所有之①、②號信用卡,佯裝為真正持卡人,以此詐欺手段取得附 表一編號1至21、23至27、30至31、33、35、37至38、40至42、44至46、49至62、64至75、77至90、92、94至95、97至100、102至106,109至114、116至121、123至129、131至132、134至135、137至144、146至148、附表二編號2、5、7至8、10至14、18至19、21、23至34、36至41、43至44、47所示特約商店所交付之財物及取得附表一編號22、28至29、32、34、36、39、43、47至48、63、76、91、93、96、101、107至108、115、122、130、133、136、145、附表二編號1、3 至4、6、9、15至17、20、22、35、42、45至46所示特約商 店所提供之餐飲、住宿、繳費、影音、網路電信服務,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分別論以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 之詐欺得利罪。 ㈡至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係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 罪,容有違誤,惟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內,持告訴人王孝明所有之①號信用 卡,先後為附表一所示之盜刷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各一罪;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內,持告訴人王孝明所有之②號信用卡,先後為附表二所示之盜刷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各一罪。 ㈣又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盜刷行為,均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上開所犯2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藉由與告訴人王孝明同住機會,代收或冒名申辦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所核發給告訴人王孝明使用之信用卡,復冒名盜刷信用卡消費牟取私利,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亦足以危害社會交易及金融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詳見本院110易1060號卷一第21頁),顯見 被告素行尚佳,而被告雖於偵查、本院審理之初時飾詞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達成調解,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102,622元,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07號調解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按(詳見本院110易1060號卷二第47頁、第49頁、第51至52頁),足見 被告犯後態度尚可,且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或免付費用之價值,家庭經濟狀況為免持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所宣告之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 ㈦末按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制度,消極方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亦與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與對方,而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亦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等情,已如前述,堪認被告悔意甚殷,經此偵審教訓及本次罪刑之科處,自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㈧另被告就本件事實欄一、㈠、㈡部分之犯罪所得各為270,584元 及63,511元,原應依法諭知沒收,然被告盜刷本件告訴人王孝明名下之信用卡後,有持續向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繳交部分信用卡帳款,且在本件起訴前尚未清償之信用卡款項為102,622元等情,此有證人陳松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在卷可按(詳見桃檢109偵緝485號卷第85頁),然被告與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既於本院審理中已達成調解,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102,622元與對方,業如前述,足見上開犯罪所得 均已歸還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為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附表一: 編號 信用卡 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交易明細 1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05年9月23日 3195元 好市多中壢店 2 同上 105年9月24日 480元 好市多中壢店 3 同上 105年10月9日 999元 好市多中壢店 4 同上 105年10月13日 960元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 同上 105年10月14日 1340元 好市多中壢店 6 同上 105年10月19日 227元 好市多中壢店 7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8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9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0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1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2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3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4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5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6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7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8 同上 105年10月22日 1775元 台灣大哥大中壢中正 19 同上 105年10月27日 356元 好市多中壢店 20 同上 105年10月29日 1331元 新翔股份有限公司 21 同上 105年10月29日 83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22 同上 105年11月4日 13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23 同上 105年11月4日 969元 中油-桃園機場第三自助 24 同上 105年11月9日 729元 車容坊加油站-梅新店 25 同上 105年11月12日 1778元 好市多中壢店 26 同上 105年11月22日 920元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27 同上 105年11月22日 15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 28 同上 105年11月23日 1518元 這一鍋 29 同上 105年11月23日 1857元 台哥大電信費 30 同上 105年11月24日 759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31 同上 105年11月26日 796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32 同上 105年11月27日 1020元 爭鮮迴轉壽司-平鎮店 33 同上 105年11月29日 87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34 同上 105年11月30日 686元 洋城義大利餐廳中壢S 35 同上 105年11月30日 566元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中壢 36 同上 105年12月3日 18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37 同上 105年12月3日 744元 中油-天祥店 38 同上 105年12月5日 360元 彩虹魚-環西店 39 同上 105年12月7日 1357元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40 同上 105年12月8日 876元 山隆通運楊梅站 41 同上 105年12月12日 888元 好市多中壢店 42 同上 105年12月15日 1013元 車容坊梅新站-自助加油 43 同上 105年12月16日 15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44 同上 105年12月16日 42000元 紅陽科技14 45 同上 105年12月16日 31400元 金世界珠寶銀樓 46 同上 105年12月16日 2749元 台灣客喜達汽車百貨股份 47 同上 105年12月16日 11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48 同上 106年1月3日 15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49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6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0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6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1 同上 106年1月5日 1013元 台亞湖口北上站-自助加油 52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6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3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6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4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6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5 同上 106年1月5日 1062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6 同上 106年1月5日 157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7 同上 106年1月12日 1056元 好市多中壢店 58 同上 106年2月2日 827元 好市多中壢店 59 同上 106年2月4日 612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60 同上 106年2月8日 977元 車容坊梅新站-自助加油 61 同上 106年2月11日 5290元 神腦數位-中壢中正店 62 同上 106年2月13日 2178元 大江國際購物中心 63 同上 106年2月19日 480元 定食8-楊梅(愛)店 64 同上 106年2月22日 10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65 同上 106年2月23日 345元 頂好WELLCOME 66 同上 106年2月24日 702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67 同上 106年3月3日 10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68 同上 106年3月6日 947元 頂好WELLCOME 69 同上 106年3月11日 1000元 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0 同上 106年3月13日 1236元 好市多中壢店 71 同上 106年3月15日 711元 頂好WELLCOME 72 同上 106年3月17日 678元 頂好WELLCOME 73 同上 106年3月18日 9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74 同上 106年3月20日 501元 頂好WELLCOME 75 同上 106年3月25日 773元 頂好WELLCOME 76 同上 106年3月26日 1979元 台哥大網路繳費 77 同上 106年3月28日 550元 頂好WELLCOME 78 同上 106年3月29日 8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79 同上 106年3月29日 508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80 同上 106年4月8日 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1 同上 106年4月13日 9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82 同上 106年4月14日 427元 頂好WELLCOME 83 同上 106年4月19日 1619元 好市多中壢店 84 同上 106年4月21日 10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85 同上 106年4月23日 596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86 同上 106年4月24日 420元 好市多中壢店 87 同上 106年5月10日 695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88 同上 106年5月11日 747元 中油-富岡站 89 同上 106年5月12日 471元 頂好WELLCOME 90 同上 106年5月13日 319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91 同上 106年5月14日 630元 爭鮮迴轉壽司-平鎮店 92 同上 106年5月15日 422元 頂好WELLCOME 93 同上 106年5月16日 1540元 美麗華台茂影城 94 同上 106年5月16日 888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95 同上 106年5月16日 1129元 好市多中壢店 96 同上 106年5月18日 15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97 同上 106年5月20日 990元 龍禎企業有限公司 98 同上 106年5月20日 923元 好市多中壢店 99 同上 106年5月23日 50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00 同上 106年6月6日 90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01 同上 106年6月6日 538元 點心道-林森店 102 同上 106年6月7日 466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103 同上 106年6月9日 1600元 史塔瑞麗有限公司 104 同上 106年6月11日 716元 大崙商行 105 同上 106年6月12日 948元 車容坊梅新店-自助加油 106 同上 106年6月20日 761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07 同上 106年6月25日 2010元 台哥大網路繳費 108 同上 106年7月1日 1530元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9 同上 106年7月5日 1117元 好市多中壢店 110 同上 106年7月5日 83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11 同上 106年7月7日 652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12 同上 106年7月13日 888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13 同上 106年7月14日 299元 良興電子資訊廣場-中壢 114 同上 106年7月17日 1726元 好市多中壢店 115 同上 106年7月18日 1991元 京星港式飲茶 116 同上 106年7月19日 92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17 同上 106年7月25日 888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18 同上 106年7月30日 988元 萬通加油有限公司 119 同上 106年8月5日 643元 頂好WELLCOME 120 同上 106年8月6日 996元 祐昌加油站 121 同上 106年8月7日 6796元 好市多中壢店 122 同上 106年8月7日 880元 貴族世家-楊梅埔心店(起訴書誤載為「京星港式飲茶」,應予更正) 123 同上 106年8月10日 97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24 同上 106年9月7日 1038元 好市多中壢店 125 同上 106年9月8日 72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26 同上 106年9月8日 417元 好市多中壢店 127 同上 106年9月9日 1528元 好市多中壢店 128 同上 106年9月17日 88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29 同上 106年9月27日 281元 頂好WELLCOME 130 同上 106年9月27日 1918元 台哥大網路繳費 131 同上 106年9月29日 10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132 同上 106年9月30日 1006元 好市多中壢店 133 同上 106年10月5日 1530元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好市多中壢加油站」,應予更正) 134 同上 106年10月19日 2725元 好市多中壢店 135 同上 106年10月25日 1001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36 同上 106年10月28日 2131元 台哥大網路繳費 137 同上 106年11月3日 3600元 寶島麗池有限公司 138 同上 106年11月5日 1000元 富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139 同上 106年11月5日 4800元 寶島麗池有限公司 140 同上 106年11月20日 988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41 同上 106年11月30日 97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42 同上 106年12月10日 97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43 同上 106年12月10日 1986元 好市多中壢店 144 同上 106年12月12日 1101元 好市多中壢店 145 同上 106年12月12日 1980元 丹尼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146 同上 106年12月14日 94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47 同上 106年12月14日 1177元 好市多中壢店 148 同上 106年12月25日 105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附表二: 編號 信用卡 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交易明細 1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07年1月10日 1380元 金都溫泉旅館 2 同上 107年1月13日 105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3 同上 107年1月15日 580元 一六八旅館平鎮館 4 同上 107年1月15日 1680元 一六八旅館平鎮館 5 同上 107年1月22日 109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起訴書誤載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6 同上 107年1月25日 883元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好市多中壢加油站」,應予更正) 7 同上 107年1月31日 104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起訴書誤載為「億客成生鮮超市-高容店」,應予更正) 8 同上 107年1月31日 399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起訴書誤載為「內壢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9 同上 107年2月13日 1116元 內壢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168MOTEL」,應予更正) 10 同上 107年2月22日 1680元 168MOTEL(起訴書誤載為「好市多中壢加油站」,應予更正) 11 同上 107年2月25日 1025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起訴書誤載為「好市多中壢店」,應予更正) 12 同上 107年2月26日 999元 好市多中壢店 13 同上 107年2月27日 1148元 好市多中壢店 14 同上 107年2月28日 100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5 同上 107年3月1日 2148元 台哥大電信費 16 同上 107年3月6日 1298元 八條壽司 17 同上 107年3月6日 2100元 長榮鳳凰酒店礁溪 18 同上 107年3月8日 102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19 同上 107年3月14日 953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20 同上 107年3月19日 850元 達美樂披薩-新屋雙運二 21 同上 107年3月21日 900元 龍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22 同上 107年5月15日 10000元 ATM-ATM作業中心 23 同上 107年5月15日 105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24 同上 107年5月21日 1000元 林王股份有限公司忠德加 25 同上 107年5月21日 220元 美廉社-八德福國店 26 同上 107年5月22日 223元 美廉社-八德福國店 27 同上 107年5月24日 186元 美廉社-八德福國店 28 同上 107年5月26日 181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29 同上 107年5月30日 97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30 同上 107年5月31日 105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31 同上 107年6月10日 94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32 同上 107年7月1日 1093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33 同上 107年7月1日 1550元 好市多中壢店 34 同上 107年7月1日 583元 好市多中壢店 35 同上 107年7月3日 1530元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6 同上 107年7月3日 990元 龍禎企業有限公司 37 同上 107年7月10日 763元 好市多中壢站(起訴書誤載為「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應予更正) 38 同上 107年7月11日 327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39 同上 107年7月14日 100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40 同上 107年7月15日 780元 台茂購物中心 41 同上 107年7月15日 2410元 台茂購物中心 42 同上 107年7月15日 840元 美麗華台茂影城 43 同上 107年7月19日 327元 億客成生鮮超市-高榮店 44 同上 107年7月22日 1040元 好市多中壢加油站 45 同上 107年7月25日 9221元 台哥大網路繳費 46 同上 107年7月28日 650元 星橋電影有限公司 47 同上 107年8月7日 1121元 車容坊梅新店-自助加油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一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鍾顓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事實欄一、 ㈡所示犯行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鍾顓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