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曜宇、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曜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111年度桃簡字第36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3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本案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簡 上字卷第43頁)」以外,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僅因細故就於直播平台對告訴人乙○○口出「廢物」、「渣男」、「吃屎長大」、「幹破你娘 」等大量侮辱言詞,且未向告訴人致歉或和解,原判決量刑過輕,爰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 三、經查: ㈠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91號、第43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原審就量刑部分,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對於被告所犯及卷內事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後,在法定刑度內量定宣告刑,查無何違法、濫權、不當之處。告訴人雖於本院表示:我原本從事的直播,一年可以有幾十萬元的收入,卻因被告開直播侮辱我,導致我停播損失大等詞,但卷內就此等情節均無事證可佐,且告訴人於警詢時係稱:暱稱「森爺」的被告公然侮辱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在直播上說他們直播活動「星票」的事引發不滿(偵字 卷第27頁反面),異於本件實係起於其他女主播與告訴人 間究竟發生何事之糾紛(告訴人嗣於偵訊時亦改稱本件糾 紛係源於此),是本院自不能僅憑告訴人於本院之主張, 認定此等情節屬實。至於被告公然侮辱之情節、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或修補損害以取得諒解之情況,自本案由檢察官偵辦時起至本院辯論終結為止,均屬相同,足認本案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所示之量刑因子,並無變動之處,是原審於量刑時既已審酌此些量刑因子,其結果自應維持。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111年11月23日審判程序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25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持續張貼」 ,應更正為「持續口出」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 甲○○與月博顯(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僅因細故 發生紛爭,被告竟未能控制己身情緒,冷靜處理紛爭,於多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直播平台口出侮辱告訴人之言語,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其行為並不可取,應予非難;復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本案客觀事實,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337號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直播平台暱稱「森爺」)、月博顯(直播平台暱稱「 炫爺」,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乙○○( 直播平台暱稱「無極野爺」)均為網路直播平台愛情公寓(下稱愛情公寓)之直播主,緣甲○○、月博顯因私事糾紛在愛 情公寓與乙○○互有嫌隙,其2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10年3月1日晚間6時25分許,上網登入愛情公寓直播網站後,各以「森爺」、「炫爺」之暱稱,共同公然在愛情公寓直播間(當時直播間瀏覽人數約500多人),接續張 貼「廢物」、「渣男」、「操你媽」、「你他媽廢物」、「吃屎長大」、「臭俗仔」、「幹破你娘」、「刷女生的卡」、「強姦女生偷錄」、「設計師臭俗仔」、「無極全家吃屎」、「幹破你娘出來」、「無極家多廢物」、「強姦Mini主播然後偷拍」、「幹你娘」等留言辱罵直播主「無極野爺」即乙○○,甲○○並使用「無極野爺廢物」之紅包名稱在其本人 之直播間發放紅包,吸引其他玩家前來搶紅包,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乙○○證述及同案被告月博顯供述之情相符,並有尚凡國際 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愛情公寓會員資料、愛情公寓直播間網頁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與月博顯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檢 察 官 蔡孟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 記 官 曾鈺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