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曜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111年度桃簡字第36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3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本案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簡上字卷第43頁)」以外,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僅因細故就於直播平台對告訴人乙○○口出「廢物」、「渣男」、「吃屎長大」、「幹破你娘」等大量侮辱言詞,且未向告訴人致歉或和解,原判決量刑過輕,爰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
三、經查:
㈠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91號、第43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原審就量刑部分,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對於被告所犯及卷內事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後,在法定刑度內量定宣告刑,查無何違法、濫權、不當之處。告訴人雖於本院表示:我原本從事的直播,一年可以有幾十萬元的收入,卻因被告開直播侮辱我,導致我停播損失大等詞,但卷內就此等情節均無事證可佐,且告訴人於警詢時係稱:暱稱「森爺」的被告公然侮辱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在直播上說他們直播活動「星票」的事引發不滿(偵字卷第27頁反面),異於本件實係起於其他女主播與告訴人間究竟發生何事之糾紛(告訴人嗣於偵訊時亦改稱本件糾紛係源於此),是本院自不能僅憑告訴人於本院之主張,認定此等情節屬實。至於被告公然侮辱之情節、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或修補損害以取得諒解之情況,自本案由檢察官偵辦時起至本院辯論終結為止,均屬相同,足認本案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所示之量刑因子,並無變動之處,是原審於量刑時既已審酌此些量刑因子,其結果自應維持。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111年11月23日審判程序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25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持續張貼」
,應更正為「持續口出」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
甲○○與月博顯(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僅因細故
發生紛爭,被告竟未能控制己身情緒,冷靜處理紛爭,於多
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直播平台口出侮辱告訴人之言語
,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其行為並不可取,應予非
難;復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本案客觀事實,然迄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兼衡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337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直播平台暱稱「森爺」)、月博顯(直播平台暱稱「
炫爺」,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乙○○(
直播平台暱稱「無極野爺」)均為網路直播平台愛情公寓(
下稱愛情公寓)之直播主,緣甲○○、月博顯因私事糾紛在愛
情公寓與乙○○互有嫌隙,其2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10年3月1日晚間6時25分許,上網登入愛情公寓直
播網站後,各以「森爺」、「炫爺」之暱稱,共同公然在愛
情公寓直播間(當時直播間瀏覽人數約500多人),接續張
貼「廢物」、「渣男」、「操你媽」、「你他媽廢物」、「
吃屎長大」、「臭俗仔」、「幹破你娘」、「刷女生的卡」
、「強姦女生偷錄」、「設計師臭俗仔」、「無極全家吃屎
」、「幹破你娘出來」、「無極家多廢物」、「強姦Mini主
播然後偷拍」、「幹你娘」等留言辱罵直播主「無極野爺」
即乙○○,甲○○並使用「無極野爺廢物」之紅包名稱在其本人
之直播間發放紅包,吸引其他玩家前來搶紅包,足以貶損乙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乙○○證述及同案被告月博顯供述之情相符,並有尚凡國際
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愛情公寓會員資料、愛情公寓
直播間網頁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
與月博顯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孟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鈺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