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宏翊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5月。於民國107年2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2月23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35、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2月5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11年5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9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2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