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宋欣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宋欣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發還宋欣耘。 理 由 一、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為聲請人宋欣耘所有,因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佰歲公司)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嗣佰歲公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附表所示之手機,未據檢察官引用為本案證據或聲請沒收,經本院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檢察官對於發還手機之聲請表示無意見,應認已無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所示之手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附表: 物品 數量 備註 本院保管字號 IPhone 13手機 (含SIM卡)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111年刑管13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