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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謝順輝施育傑呂秉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黎萬興

原居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已死 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黎萬興係永福緣企業社(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負責人,明知其並無取得新北市政府之殯葬設施經營業或代為銷售之許可,亦未取得坐落新北市淡水區之私立宜城公墓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不得從事居間接洽辦理買賣靈骨塔位相關事宜,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志中」、「陳文明」、「李雙盈」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由永福緣企業社之業務人員「黃志中」向宓位任佯稱可代為販售宓位任所有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私立宜城公墓靈骨塔塔位及牌位事宜云云,致宓位任陷於錯誤,遂於同日與姓名年籍不詳「陳文明」之人簽訂買賣協議合約書,約定由宓位任販售火化土葬家族型2個、生前契約12個、骨灰罐及其內膽各12個予陳文明,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80萬元,並應繳交保證金10萬元,以確保交易成功,而於108年11月20日宓位任匯款共計10萬元至黎萬興名下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認被告黎萬興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三、惟查被告業於111年11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全戶戶籍資料-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通報死亡註記)各1份之記載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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