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 被告
- 即上訴人
-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蔣興德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