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柏嘉涂偉俊陳韋如

被告
即上訴人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蔣興德
共同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