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蔣興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