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張雅偉
- 被告
- 王靖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等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故如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律上仍非有權提起上訴,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
二、查上訴人張雅偉僅為被告王靖騰之同居人,此有同居證明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非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即非法律所定之上訴權人,其提起上訴自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孫立婷陳郁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