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佑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佑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623號、108年度偵字第30615號、109年度偵字第2764號、109年度偵字第6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佑松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佑松明知其並無「S2O Taiwan Songkran Music Festival」之演唱會門票(下稱「S2O」門票),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謝佑松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晚上7時20分前之某時,在網路遊 戲「包你發娛樂城」中以暱稱「看著我裝b」之遊戲帳號, 聯絡遊戲虛擬貨幣商「韋歆科技商行」稱要購買遊戲虛擬貨幣,並於108年5月31日晚上7時20分許,以鄒筆軒(所涉詐 欺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韋歆科技商行」提供用以匯款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訊息後;謝佑松即於108年5月31日晚上7時47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即FACEBOOK)社 團上,以臉書暱稱「林筱迪」之帳號與張書菡聯繫,並佯稱:可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致張書菡陷於錯誤,而於109年5月31日晚間7時47分許,匯款2,5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上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謝佑松即以上開方式支付其向「韋歆科技商行」購買虛擬貨幣所應支付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後張書菡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㈡謝佑松於108年6月1日下午2時49分前之某時,在網路遊戲「包你發娛樂城」中以暱稱「看著我裝b」之遊戲帳號,聯絡 遊戲虛擬貨幣商「韋歆科技商行」稱要購買遊戲虛擬貨幣,並於108年6月1日下午2時49分許,以陳一萱(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收「韋歆科技商行」提供用以匯款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訊息後;謝佑松即於108年6月1日 下午2時54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上見吳友弘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遂以臉書暱稱「林筱迪」私訊吳友弘佯稱:可以4,0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致吳友弘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1日下午2時54分許,匯款4,000元至謝佑松指定 之上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謝佑松即以上開方式支付其向「韋歆科技商行」購買虛擬貨幣所應支付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後吳友弘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㈢謝佑松於108年6月9日晚間10時49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上見 孫曼芳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遂以臉書暱稱「林筱 迪」私訊孫曼芳佯稱:可以2,5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致孫曼芳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10日晚間7時30分許,匯款2,5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賴思樺(所涉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支付其向賴思樺購買價值500元之「金好運娛樂城」遊戲虛擬寶物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賴思樺復因謝佑松稱要退回多匯的2,000元云 云,而另依謝佑松指示匯款2,000元至吳楓瑀名下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楓瑀所涉詐欺 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孫曼芳遲未收到門票 或退款,始悉受騙。 ㈣謝佑松於108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上見沈洛 安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遂以臉書暱稱「Yu Zon Zon」私訊沈洛安佯稱:可以2,5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 致沈洛安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15日晚間8時34分許,匯款2,500元至謝佑松指定由陳妤婷提供其子張子淵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子 淵郵局帳戶;陳妤婷所涉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謝佑松即以此方式償還其積欠陳妤婷之欠款,而獲取 不法利益。嗣沈洛安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㈤謝佑松於108年6月18日晚間9時2分許,在臉書社團上以暱稱「Yu Zon Zon」與葉之諒聯繫,並佯稱:可以4,800元出售 「S2O」門票云云,致葉之諒陷於錯誤,而於109年6月27日 晚間7時1分許,匯款4,8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張子淵郵局帳 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償還其積欠陳妤婷之欠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嗣葉之諒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㈥謝佑松於108年6月29日下午3時15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上見 簡鴻宇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遂以暱稱「Yu Zon Zon」私訊簡鴻宇佯稱:可以5,0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 致簡鴻宇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9日晚間6時13分許,匯款5,0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張子淵郵局帳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償還其積欠陳妤婷之欠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嗣簡鴻宇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㈦謝佑松於108年7月1日下午4時47分許,以臉書暱稱「Yu Zon Zon」私訊黃淮偉(起訴書誤載為「黃准偉」,均應更正) 佯稱:可以2,500元出售「S2O」門票云云,致黃淮偉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3日凌晨1時34分許,匯款2,500元至謝佑松 指定之張子淵郵局帳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償還其積欠陳妤婷之欠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嗣黃淮偉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㈧謝佑松於108年5月28日晚間9時44分許,以臉書暱稱「林筱迪 」聯繫張宇辰,並佯稱:可出售「S2O」門票云云,致張宇 辰陷於錯誤,分別於108年5月28日晚間9時44分許、同日晚 間9時48分許,各匯款2,100元、2,0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黃 培誠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 培誠所涉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108年5月30日上午10時44分許,匯款2.0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鄒佩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鄒佩芸所涉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謝佑松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向黃培誠、鄒佩 芸分別購買遊戲幣4,100元、2,000元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嗣張宇辰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㈨謝佑松於108年5月30日以臉書暱稱「林筱迪」聯繫陳姿安,並佯稱:可出售「S2O」門票云云,致陳姿安陷於錯誤,而 於108年5月30日晚間6時8分許,匯款6,500元至謝佑松指定 之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向鄒佩芸購買遊戲幣6,500元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之不 法利益。嗣陳姿安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㈩謝佑松於108年108年6月3日某時,在社群網站臉書上見葉玫萱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遂以臉書暱稱「林筱迪」 聯繫葉玫萱,並佯稱可出售「S2O」門票云云,致葉玫萱陷 於錯誤,於108年6月5日晚間8時許,匯款7,000元至謝佑松 指定之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向鄒佩芸購買遊戲幣7,000元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債務 之不法利益。嗣葉玫萱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謝佑松於108年6月6日下午1時45分許,以臉書暱稱「林筱迪」聯繫謝羽涵,佯稱可販售「S2O」門票云云,致謝羽涵陷 於錯誤,於108年6月7日上午10時23分許,匯款4,000元至謝佑松指定之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謝佑松即以此方式支付其向鄒佩芸購買遊戲幣4,000元之價金,而獲得免除支付價金 債務之不法利益。嗣謝羽涵遲未收到門票或退款,始悉受騙。 二、案經張書菡、吳友弘、孫曼芳、陳姿安、葉玫萱、謝羽涵、張宇辰、沈洛安、簡鴻宇、黃淮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謝佑松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能力部分已陳明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49頁);而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之有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前揭證據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就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01 至403頁),且有附表一所示各該證人證述、書證等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然而 : ⒈就附表一編號2至4、6至7、10至11所示被害人部分,其等係先於網路上張貼徵求「S2O」門票之訊息,被告進而私訊聯 繫,並對其等佯稱虛偽之出售訊息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友弘、孫曼芳、沈洛安、簡鴻宇、黃准偉、葉玫萱、謝羽涵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71頁;桃檢偵30615卷一第61至62頁、第166頁、第191頁;中檢偵33304卷 第57至58頁;中檢偵24944卷第38頁、第43頁)。足見其等 遭詐並非被告先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所導致,此部分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未合,僅處普通詐欺罪之範疇。 ⒉就附表一編號1、5、8、9所示被害人部分: ⑴參諸證人即告訴人張書菡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是和賣家「林筱迪」購買「S2O」門票,當時臉書留言下都會有人買賣 門票,張貼販賣伊本次所購買門票之訊息在臉書上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伊看到「S2O」門票販賣的公開訊息 後,就私訊對方等語(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證人即告訴人葉之諒於警詢時證稱:伊看到自稱「Yu Zon Zon」之人所設的臉書廣告上有賣「S2O」門票,於是我加對方臉書帳 號以messenger通訊等語(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0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安於警詢時證述:伊在臉書專頁看到「林筱迪」要轉讓票,伊就密對方說想要2張票等語(見中檢偵24944卷第47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宇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臉書看到有人在賣伊想要參加的演唱會門票,所以伊就去詢問;伊看到的留言,就是在某邊貼文下方留言說有這張門票,加入社團的人都可以看到這個資訊,伊當時聯繫的對象就是「林筱迪」,伊是看到「林筱迪」在臉書留言說要賣演唱會門票等語(見本院卷第330至332頁)。是證人張書菡、葉之諒、陳姿安、張宇辰固均證稱被告係在臉書社團內公開張貼販賣「S2O」門票之交易訊息,致其等瀏覽訊息 後進而與之交易等情。 ⑵然被告已堅稱其均係以私訊被害人之方式施詐,而否認有何公開張貼販售「S2O」門票訊息或留言之舉動。又對照卷附 被告與張書菡、葉之諒、陳姿安、張宇辰等人間之對話紀錄(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39至53頁、第57至67頁;桃檢偵30615卷一第103至157頁;中檢偵24944卷227至第229頁、第242至243頁),可知被告乃先私訊張書菡、葉之諒詢問「哈囉 還需要票嗎」等語後(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53頁;桃檢偵30615卷一第103頁),其等方開始洽談交易內容;則從其等 對話係由被告主動展開乙情觀之,張書菡、葉之諒究否係先瀏覽被告所張貼之交易訊息後方與之聯繫,即非無疑。而就陳姿安、張宇辰部分,則因欠缺完整之對話紀錄,無法判斷是否係其等先見聞被告所留之訊息,方主動向被告洽詢交易事宜;卷內復未見被告公開張貼販售「S2O」門票訊息,或 其公開留言示意有票等擷圖資料。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難僅憑證人張書菡、葉之諒、陳姿安、張宇辰之證述,遽認被告係以公訴意旨所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手法對此部分被害人施詐,應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僅構成普通詐欺罪。 ㈢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本案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係佯裝販售「S2O」門 票,而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將買賣價金匯至其另向他人購買遊戲幣、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所提供之帳戶內,被告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商品之價金債務(附表一編號1至3、8至11部分),或以此方式償還其積欠他人之債務 (附表一編號4至7部分),被告所獲者均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應屬詐欺得利之態樣。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公訴意旨就附表一部分,未慮及被告係藉前述方式免除自身對他人購買遊戲幣、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所生之價金債務,或免除對他人之借款債務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認被告所為均合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而均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可能涉犯詐欺得利罪(見本院卷第139頁、第264頁),應無礙其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本案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藉此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致其等均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犯後先否認犯行,待本院已完成證人交互詰問等程序後,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犯行,實際節省之訴訟資源有限;復考量其業與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9至10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 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就附表一編號4、8、11所示被害人部分則迄未實際彌補損害等情(詳附表一「和解情形」欄所載);再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各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所受損失,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尚有老父及領有重度障礙手冊之兄長待照護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03至40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詐所獲得免除支付價金、欠款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均屬其本案犯罪之不法所得。然被告已與附表一所示之張書菡、吳友弘、孫曼芳、葉之諒、簡鴻宇、黃准偉、陳姿安、葉玫萱達成調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詳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9至10「和解情形」欄所載) ,可認其此部分犯罪所得均已遭剝奪,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附表一編號4、8、11所示之沈洛安、張宇辰、謝羽涵部分,因被告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是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並為澈底剝奪其不法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劉哲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事實 證據 和解情形 宣告刑及沒收 1 張書菡 (提告) 事實一、㈠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書菡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35至36頁;本院卷第167至168頁) ②證人鄒筆軒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韋歆科技商行」員工林秀蓮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1至14頁、第15至17頁、第19至21頁;偵30615卷一第266至267頁;本院卷第141至150頁) ③張書菡與「林筱迪」之臉書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39至53頁、第57至67頁) ④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55頁) ⑤被告即暱稱「看著我裝b」之聯絡人資料及訊息、遊戲畫面等擷圖、包你發娛樂城會員帳號資料(林秀蓮、qq147258)、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暱稱「看著我裝b」之會員資料與遊戲歷程記錄、暱稱「看著我裝b」與「韋歆科技商行」之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等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29至33頁、第85至88頁、第91頁、第93頁、第95至129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108年8月7日元銀字第1080007813號函、110年4月14日元銀字第1100004920號函暨檢附之謝佑松名下元大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31至147頁、第309至32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37至38頁) 已調解成立,並賠償5,000元(參卷附之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桃檢偵30623卷二第7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吳友弘 (提告) 事實一、㈡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友弘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69至73頁) ②證人林秀蓮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一萱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5至17頁、第19至21頁;本院卷第265至272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79頁) ④吳友弘與臉書暱稱「林筱迪」之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79至83頁) ⑤被告即暱稱「看著我裝b」之聯絡人資料及訊息、遊戲畫面等擷圖、包你發娛樂城會員帳號資料(林秀蓮、qq147258)、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暱稱「看著我裝b」之會員資料與遊戲歷程記錄、暱稱「看著我裝b」與「韋歆科技商行」之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等擷圖(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29至33頁、第85至88頁、第91頁、第93頁、第95至129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108年8月7日元銀字第1080007813號函、110年4月14日元銀字第1100004920號函暨檢附之謝佑松名下元大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31至147頁、第309至32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75至77頁) 已賠償4,000元(見桃檢偵卷30615卷二第96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孫曼芳 (提告) 事實一、㈢ 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曼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中檢偵33304卷第57至59頁;桃檢偵30615卷二第93至94頁) ②證人賴思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楓瑀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中檢偵33304卷第25至29頁、第31至33頁、第41至49頁、第169至170頁;桃檢偵30615卷一第265至270頁;本院卷第151至165頁) ③孫曼芳於臉書社團之貼文、與暱稱「林筱迪」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等擷圖(見中檢偵33304卷第61至73頁、第128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39514號函暨檢附之賴思樺名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中檢偵33304卷第75至79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9707號函暨檢附之吳楓瑀名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中檢偵33304卷第83至99頁) ⑥賴思樺與暱稱「松寶寶」於「金好運」之對話紀錄擷圖、賴思樺與門號0000000000之訊息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向吳楓瑀拿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臉書通訊軟體暱稱擷圖、吳楓瑀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松寶寶」相關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中檢偵33304卷第35至38頁、第39頁、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15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中檢偵33304卷第117至121頁、第129至131頁) ⑧吳楓瑀與被告間之對話影音擷圖及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第171至213頁) 已賠償2,500元(見桃檢偵卷30615卷二第94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沈洛安 (提告) 事實一、㈣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洛安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61至63頁) ②證人陳妤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陳妤婷之夫張雁翔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7至31頁、第37至38頁、第268至269頁) ③國泰世華ATM轉帳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65頁) ④暱稱「Yu Zon Zon」臉書帳號資料、沈洛安與「Yu Zon Zon」之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75至92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7月31日桃營字第1081800802號函暨檢附之張子淵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67至73頁) 尚未和解或賠償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葉之諒 (提告) 事實一、㈤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之諒於警詢即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93至94頁、卷二第94頁) ②證人陳妤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陳妤婷之夫張雁翔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7至31頁、第37至38頁、第268至269頁) ③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95頁) ④葉之諒與臉書暱稱「Yu Zon Zon」對話紀錄、演唱會門票等擷圖(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03至157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7月31日桃營字第1081800802號函暨檢附之張子淵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97至101頁、第159至161頁) 已賠償4,800元(見桃檢偵卷30615卷二第94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簡鴻宇 (提告) 事實一、㈥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鴻宇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65至167頁) ②證人陳妤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陳妤婷之夫張雁翔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7至31頁、第37至38頁、第268至269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7月31日桃營字第1081800802號函暨檢附之張子淵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43至57頁) ④寄件單照片、簡鴻宇與臉書暱稱「Yu Zon Zon」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擷圖(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73頁、第174至18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69至171頁、第183至185頁) 已調解成立並賠償6,500元(參卷附之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桃檢偵30615卷一365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黃准偉 (提告) 事實一、㈦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准偉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23卷一第191至193頁) ②證人陳妤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陳妤婷之夫張雁翔於警詢之證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7至31頁、第37至38頁、第268至269頁) ③黃淮偉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影本(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95頁) ④臉書票卷交易社團之擷圖、黃淮偉與臉書暱稱「Yu Zon Zon」對話紀錄擷圖(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07頁、第209至235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7月31日桃營字第1081800802號函暨檢附之張子淵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197至205頁) 已調解成立並賠償2,500元(參卷附之臺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桃檢偵30615卷一第297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張宇辰 (提告) 事實一、㈧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宇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51至53頁;本院卷第329至332頁) ②證人鄒佩芸、黃培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第281至283頁;本院調卷第5至7頁、第11至13頁) ③張宇辰與臉書暱稱「林筱迪」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242至243頁) ④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黃培誠名下中國信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57頁、第102頁;本院調卷第9頁) ⑤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登入位置查詢、被告即「松寶寶」與鄒佩芸即「金錢豹銀行」、「永恆金庫」之對話紀錄、「松寶寶」與「永恆金庫」之IP位置紀錄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2頁、第113頁、第115至118頁) ⑥鄒佩芸與暱稱「松寶寶」之對話紀錄等擷圖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248至256頁)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三仔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中檢偵24944卷第235至239頁、第241頁) 尚未和解或賠償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陸仟壹佰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姿安 (提告) 事實一、㈨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姿安於警詢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47至49頁) ②證人鄒佩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第281至283頁) ③中國信託ATM轉帳交易明細、陳姿安與臉書暱稱「林筱迪」之對話紀錄擷圖(見中檢24944卷第227頁、第229頁) ④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57頁、第102頁) ⑤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登入位置查詢、被告即「松寶寶」與鄒佩芸即「金錢豹銀行」、「永恆金庫」之對話紀錄、「松寶寶」與「永恆金庫」之IP位置紀錄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2頁、第113頁、第115至118頁) ⑥鄒佩芸與暱稱「松寶寶」之對話紀錄等擷圖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248至256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檢偵24944卷第215至225頁) 已調解成立並賠償6,500元(參卷附之新北市深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桃檢偵2764卷第205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葉玫萱 (提告) 事實一、㈩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玫萱於警詢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37至39頁) ②證人鄒佩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第281至283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135至137頁) ④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57頁、第103頁) ⑤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登入位置查詢、被告即「松寶寶」與鄒佩芸即「金錢豹銀行」、「永恆金庫」之對話紀錄、「松寶寶」與「永恆金庫」之IP位置紀錄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2頁、第113頁、第115至118頁) ⑥鄒佩芸與暱稱「松寶寶」之對話紀錄等擷圖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248至256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檢偵24944卷第131至133頁、第139至145頁) 已調解成立並賠償7,000元(參卷附之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桃檢偵2764卷第175頁)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謝羽涵 (提告) 事實一、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羽涵於警詢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41至45頁) ②證人鄒佩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中檢偵24944卷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第281至283頁) ③合作金庫ATM轉帳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163頁) ④謝羽涵與臉書暱稱「林筱迪」之對話紀錄擷圖(見中檢偵24944卷第165至201頁、第207至209頁) ⑤謝羽涵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中檢偵24944卷第203至205頁) ⑥鄒佩芸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中檢偵24944卷第57頁、第103頁) ⑦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IP登入位置查詢、被告即「松寶寶」與鄒佩芸即「金錢豹銀行」、「永恆金庫」之對話紀錄、「松寶寶」與「永恆金庫」之IP位置紀錄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2頁、第113頁、第115至118頁) ⑧鄒佩芸與暱稱「松寶寶」之對話紀錄等擷圖資料(見中檢偵24944卷第248至256頁) 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中檢偵24944卷第147至159頁) 尚未和解或賠償 謝佑松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肆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卷宗簡稱對照)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偵字第30615號卷(卷一至卷二) 桃檢偵30615卷(卷一至卷二)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偵字第30623號卷(卷一至卷二) 桃檢偵30623卷(卷一至卷二) 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偵字第24944號卷 中檢偵24944卷 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偵字第33304號卷 中檢偵33304卷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64號卷 桃檢偵2764卷 6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卷 本院卷 7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卷(調卷) 本院調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