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怡君、劉佳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怡君 被 告 劉佳訓 賴世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30、27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4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