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怡君
- 被告
- 劉佳訓
- 被告
- 賴世智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廖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30、27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4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