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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方楷烽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怡君
被告
劉佳訓
被告
賴世智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30、27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4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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