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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淑玲

原告
廖素芬
原告
劉邦欽
被告
台慶不動產公司
代表人
陳朝圳
被告
雙盈廣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朝圳
被告
陳子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固已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等資料,惟其所稱遭被告傷害等事實,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其提起自訴,此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案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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