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廖素芬
- 原告
- 劉邦欽
- 被告
- 台慶不動產公司
- 代表人
- 陳朝圳
- 被告
- 雙盈廣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朝圳
- 被告
- 陳子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固已記載被告之姓名、住所等資料,惟其所稱遭被告傷害等事實,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其提起自訴,此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案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訴顯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