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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林龍輝郭于嘉吳軍良

  • 當事人
    李庚屘李榮華王彥富黃育群張皓丞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潘雅玲戴健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庚屘 (住址詳卷) 李榮華 (住址詳卷) 被 告 王彥富 黃育群 張皓丞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潘雅玲 被 告 戴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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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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