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庚屘、李榮華、王彥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庚屘 (住址詳卷) 李榮華 (住址詳卷) 被 告 王彥富 黃育群 張皓丞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潘雅玲 被 告 戴健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