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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世文孫立婷陳華媚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即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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