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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許雅婷郭書綺葉作航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芳源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058、2757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林芳源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芳源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952、31167、3116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19號案(下稱另案)審理中等情,有另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另案與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案(下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且臺北地院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同意本院將本案移轉管轄與另案合併審理,有臺北地院函為憑,爰依首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北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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