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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呂世文陳郁融孫立婷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昌政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睿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367號、第2686號、第9075號、第10575號、第1149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780號、第15128號、第16045號、第20004號、第22687號、第40944號、第23432號、112年度偵字第892號、第17808號、第6659號、第27906號、第3089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華媚」,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華媚」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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