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昌政 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 徐睿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367號、第2686號、第9075號、第10575號、第1149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780號、第15128號、第16045號、第20004號、第22687號、第40944號、第23432號、112年度偵字第892號、第17808號、第6659號、第27906號、第3089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華媚」,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華媚」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