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佳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燕 選任辯護人 張睿紘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2833、42896、43937號、111年度偵字第287、384、1939、1984、1989、1990、2172、4340、5522、5764、8447、8597、8927、12481、12628、12850、13249、13691、14746、14753 號)及移請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647、24752、26394、4560、20886、31361、12987、33937號及臺灣新北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J○○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J○○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 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7日, 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其國民身分證、聯邦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並由「李渝森」於同日上網,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幣託公司)申請幣託(BitoPro)帳戶 (下稱本案幣託帳戶),而於同年月28日通過本案幣託帳戶之申辦驗證程序後,由J○○至聯邦銀行辦理其在該行上開帳 戶之網路銀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該人並告知J○○會將上開網銀密 碼改掉,要求J○○於一週內,不要登入上開網銀。而容任該 人使用其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李渝森」於同年月31日,將報酬1,000元匯至J○○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李渝森」取得J○○ 之聯邦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本案幣託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詐欺方式,向附 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施詐 ,使附表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人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35、附表 二編號1至8所示所示之儲值時間、繳費條碼,儲值附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變號1至8所示儲值金額至本案幣託帳戶內 ,旋即將款項由本案幣託帳戶中轉至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再以提領或轉帳之方式,將前開匯入之款項轉出、提領,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 上情。 三、經警先後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起訴及移請併辦,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 理 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檢察官就本院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J○○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先後 坦承其申辦上開聯邦銀行帳戶、提供該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李渝森」,供「李渝森」申辦本件案其名義之幣託帳戶,於通過本案幣託帳戶之申辦驗證程序後,由J○○至聯 邦銀行辦理其在該行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該人並告知J○○會將上開網銀密碼改掉,要求J○○於一週內,不要 登入上開網銀,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及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其有收到「李渝森」所匯1,000元款項等情。惟辯 稱:其因求職而提供上開聯邦銀行帳戶與身分資料,供「李渝森」註冊申辦其名義之幣託帳戶,對方說需先2階段驗證 通過,始可任職幣託相關工作,接到單才有按投資成本百分之2計算之收入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 意與犯行。惟查前開犯罪事實,分別據證人即附表二編號8 所示告訴人宇○○瑜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證人即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告訴人、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指述其等被害情節甚詳,且有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9月26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8日Z0000000000號、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9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10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16日 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21 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23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24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 號函、110年10月30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24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13日幣託 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0月7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1年2月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用戶資料、註冊及提領法定貨幣流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寰宇速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7日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函、110年9月6日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函、110年9月13日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函、110年9月14日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9月23日寰宇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110 年10月27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函、110年12月13日寰宇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暨用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10年10月6日連 銀業管字第1100351740號函、110年11月9日聯業管字0000000000號函、110年11月19日聯業管(集)字00000000000號函、110年11月26日連銀業管字第1100361374號函、110年12月24日連銀業管字第1100367013號函、110年12月30日連銀業 管字第1100366584號函、111年1月10日連銀業管字第1101068522號函、111年3月7日聯業管(集)字0000000000號函暨 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附表一、二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告訴人、被害人與對方通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超商繳費條碼、繳費明細)、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帳號「李渝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帳戶明細影本各1份、樂點公司GASH會員資料明細、通聯調 閱查詢單、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基本資料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各1份、詐騙電話號碼與轉帳資 料1份、網路投單內容與回覆內容影本1份、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影本1份可稽。查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 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依被告前開自白:其申辦上開聯邦銀行帳戶、提供該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李渝森」,供「李渝森」申辦本件案其名義之幣託帳戶,於通過本案幣託帳戶之申辦驗證程序後,由J○○至聯邦銀行辦 理其在該行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該人並告知J○ ○會將上開網銀密碼改掉,要求J○○於一週內,不要登入上開 網銀,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及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其有收到「李渝森」所匯1,000元款項等情,且其始終無法 提供該「李渝森」之真實身分、年籍資料或足以辨識該人真實身分或所經營公司之真實資料,足認被告與對方並不認識,並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營業所,工作地點等,其果真係應徵工作,且對於對方年籍、真實身分、住居所、工作地點,均仍不知,在未究明前,竟即提供上開帳戶及身分資料供該「李渝森」之人辦理被告名義之該英屬維京群島商公司之幣託帳戶,於通過本案幣託帳戶之申辦驗證程序後,由J○○至聯邦銀行辦理其在該行上開帳戶之網路銀 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該人並告知J○○會將上開網銀密碼改掉,要 求J○○於一週內,不要登入上開網銀,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 及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且收受「李渝森」之1,000 元款項,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既僅係應徵工作,就所應徵公司與客戶間之交易往來,理應以公司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與客戶從事交易,方可確認雙方交易資金往來之金流,實無以與交易無關之被告帳戶為款項進出之人頭帳戶,徒增雙方交易金流查證、確認之困難之理。被告縱以該帳戶為薪資匯入之帳戶,則被告僅需告知帳號即可,無須提供帳戶,甚且另行開立提供所謂幣託帳戶,再由其至聯邦銀行辦理其在該行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該人並告知J○○ 會將上開網銀密碼改掉,要求J○○於一週內,不要登入上開 網銀,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及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之必要。被告竟配合辦理幣託帳戶、網銀綁定與提供密碼供該人使用,且同意該人將 網銀密碼改掉,其並配合於一週內不登入上開網銀,亦不合情理。被告與對方並不認識,不知「李渝森」之真實身分與經營之公司為何一公司,竟即提供該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李渝森」辦理上開幣託帳戶,於通過本案幣託帳戶之申辦驗證程序後,又配合至聯邦銀行辦理其在該行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綁定上開幣託帳戶後,將其上聯邦銀行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提供予該人,同意該人將上開網銀密碼改掉,於一週內,不登入上開網銀,而將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及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將上開帳戶作為詐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使匯入款項無法追得,可見被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僅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之意思,提供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洗錢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法 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而侵害上開數被害人、告訴人及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洗錢一罪處斷。公訴人就附表二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與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予「李渝森」,供「李渝森」申辦本案其名義之本件幣託帳戶,供「李渝森」使用前開帳戶,幫助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轉帳、提領之用,正犯已施詐使上開被害人交付上開財物,被害人、告訴人被害金額合計甚鉅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與其警詢自陳二專肄業,業工與家庭經濟狀況情形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未扣案之被告報酬1千元,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屬其所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上開帳戶,並未扣案,惟部分之沒收與追徵,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M○○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儲值時間 繳費條碼/匯出帳號 儲值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13日16時16分許,冒為東海模型商,佯稱:錯誤設訂為批發商,將重複分期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13日17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3日17時2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6月13日17時3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3日17時3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5,000元 2 告訴人 B○○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15日17時許,冒為模型廠商,佯稱:錯誤設定為多筆訂單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15日21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5日21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6月15日21時4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5日21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3 告訴人 D○○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17日20時7分許,冒為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佯稱:公司系統有誤、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D○○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1年6月17日22時1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7日22時3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17日22時3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4 被害人 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17日17時38分許,冒為「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佯稱:作業疏失設定為高級會員,每月需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黃○○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18日9時40分許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萬1,234元 5 告訴人 庚○○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4日6時30分許,冒為保險貸款專員,佯稱:保險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24日17時2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7,000元 110年6月24日20時3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6 被害人 G○○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5日16時48分許,致電佯稱:購買機車之分期付款有誤,導致多買1輛車云云,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25日17時40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7,000元 7 被害人 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5日17時34分許,冒為生活倉庫網購之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設定分期扣款云云,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24日18時4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25日18時4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4,000元 8 告訴人 P○○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7日17時6分許,冒為某公司之會計人員,佯稱:因公司訂單誤植姓名、需依指示才能解除云云,致告訴人P○○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6月27日17時5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6月27日17時5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6月27日18時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6,000元 9 告訴人 E○○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日18時40分許,冒為藍天小舖管理員,佯稱:訂單錯誤需配合修改云云,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日 20時1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0 告訴人 K○○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0日20時14分許,冒為土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須繳貸款否則將扣利息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0日22時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10日22時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 被害人 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3日17時24分許,冒為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設定扣款云云,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3日19時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9時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7月13日19時2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13日19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6,000元 12 告訴人 C○○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4日18時43分許,冒為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佯稱:因錯誤訂單須改為取消云云,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4日20時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3 告訴人 H○○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7日16時53分許,冒為金石堂客服人員,佯稱:系統錯誤升級會員云云,致告訴人H○○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7日18時2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1,000元 110年7月17日18時4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4 告訴人 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8日15時48分許,冒為天藍小舖之客服人員,佯稱:錯誤升級為VIP會員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8日17時2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18日17時2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5 告訴人 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9日21時4分許,冒為「韓式作風」網購客服人員,佯稱:作業疏失設定為高級會員,每月需扣款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19日 21時5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1,000元 16 告訴人 寅○○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冒為金石堂客服人員,佯稱:需驗證身分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6時5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2日16時5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6,000元 17 告訴人 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20時36分許,冒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兆豐銀行專員,佯稱:系統錯誤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18時3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2日18時3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2日18時4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8 告訴人 O○○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20時19分許,冒為貸款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貸款作業疏失,導致銀行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人O○○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4日21時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4日21時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2,000元 110年7月24日21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6,000元 110年7月25日15時3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9,000元 19 告訴人 宙○○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26日19時30分許,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佯稱:在臉書「亞提米絲-嬰幼兒用品&童裝 直播」平台購買嬰兒用品,因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6日21時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6日21時1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7月26日21時2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20 告訴人 玄○○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28日18時52分許,假冒網路公司人員,佯稱:公司網頁遭到個資外流,錯誤設訂為分期、每月固定扣款云云,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28日19時3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6,000元 21 告訴人 L○○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30日19時11分許,假冒裕富數位融資公司人員,佯稱:紀錄顯示有購買20萬元物品,將從帳戶扣款云云,致告訴人L○○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7月30日20時1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9,000元 22 告訴人 壬○○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2日15時46分許,假冒蝦皮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為批發客戶,將每月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日22時4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8月1日23時5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2日16時47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6,000元 23 告訴人 Q○○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2日22時許,冒為荳姊海鮮直播店員,佯稱:系統錯誤設定訂單,將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Q○○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3日17時5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24 告訴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2日19時許,冒為荳姊海鮮直播店員、中國信託銀行員工,佯稱:系統錯誤設定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2日20時3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25 告訴人 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3日18時14分許,冒網路商店「MW山依柳」工作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會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3日19時2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3日19時2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2,000元 26 告訴人 天○○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3日19時11分許,冒為東海模型工作人員,佯稱:系統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會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3日21時5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LDZ00000000000號 6,000元 27 告訴人 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4日17時31分許,冒為遠信國際租賃公司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造成分期付款,會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4日18時50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4日18時5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8月4日18時56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4日19時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萬17,000元 28 告訴人 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9日9時許,冒為怡富金融借貸公司人員,佯稱:貸款作業疏失,導致撥款錯誤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0日15時許 LDZ00000000000 2,500元 29 告訴人 姜定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0日17時許,冒為貸款公司人員,佯稱:貸款進入撥款作業,需先繳款云云,致告訴人姜定君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0日18時3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0日18時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5,000元 110年8月10日19時1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0日19時1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110年8月10日20時3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2,000元 110年8月11日16時3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9,000元 110年8月11日16時58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9,000元 110年8月11日17時9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000元 110年8月11日18時45分許 LDZ0000000000號 1萬元 30 告訴人 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3日,冒為民間貸款公司人員,佯稱:須先繳納手續費才能完成借貸手續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3日13時19分許 LDZ000000000000號 1,800元 31 告訴人 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6日17時25分許,冒為米絲國際有限公司人員,佯稱:錯誤升級為VIP會員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6日19時2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6日19時2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6日20時1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6日20時1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元 32 告訴人 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8日16時32分許,假冒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名義工作人員,佯稱:因內部人員問題,須改成定期定額方式捐款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8日17時3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110年8月18日17時3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6,000元 33 被害人 F○○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9日15時40分許,假冒網購面膜賣家,佯稱:錯誤設定成下游廠商云云,致被害人F○○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9日 15時54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2萬元 34 告訴人 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9日16時17分許,冒為臉書購物社團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多訂1筆訂單,須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19日14時42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1萬242元 110年8月19日15時15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4,180元 110年8月19日17時21分許 LDZ00000000000號 4,638元 35 告訴人 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20日21時37分許,冒為永豐貸款客服人員,佯稱:因申辦分期貸款,導致帳戶凍結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21時32分許 LDZ00000000000 號 6,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繳費代碼加值交易時間 金額(新臺幣) 代碼 備註 1 戌○○ (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12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向戌○○,向戌○○佯稱其為「東海模型店」客服人員,因公司不慎戌○○加入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如欲解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6月12日17時36分許 ㈡110年6月12日175時36分許 ㈢110年7月12日17時47分許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1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㈢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4560號 2 N○○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5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N○○,向N○○佯稱其為「天藍小舖」客服人員,因公司員工出錯,造成金管會查詢N○○帳戶,並扣款新臺幣1萬810元,再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向N○○誆稱需至全家超商將現金領出,並傳送繳費代碼予N○○,要求N○○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110年6月25日晚間7時19分許 2萬元 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0886號 3 A○○ (告訴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6月25日19時14分許、翌日14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A○○,向A○○佯稱妳在天藍小舖APP系統有申請高級會員,為避免帳戶被扣款,須依指示去全家便利商店刷條碼匯款繳費云云。 ㈠110年6月26日17時32分許 ㈡110年6月26日17時37分許 ㈢110年6月12日17時40分許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㈢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2987號 4 丙○○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8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向丙○○,向丙○○佯稱因貸款未通過,須依指示至便利商店使用繳費條碼付款,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7月8日19時34分許 ㈡110年7月8日19時34分許 ㈠1萬元 ㈡2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6394號 4 癸○○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5日20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向癸○○,向癸○○佯稱因網路購物重複訂購,須依指示至超商使用繳費條碼付款將款項匯入云云,使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7月15日21時59分許 ㈡110年7月15日21時59分許 ㈢110年7月16日19時36分許 ㈣110年7月16日19時36分許 ㈤110年7月16日19時41分許 ㈥110年7月17日18時41分許 ㈦110年7月17日18時41分許 ㈧110年7月17日18時41分許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2萬元 ㈣1萬元 ㈤1萬9千元 ㈥2萬元 ㈦1萬元 ㈧9千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㈢LDZ00000000000 ㈣LDZ00000000000 ㈤LDZ00000000000 ㈥LDZ00000000000 ㈦LDZ00000000000 ㈧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24752號 5 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5日20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巳○○,向巳○○佯稱其為「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因公司系統故障,造成巳○○車貸重複扣款,再以永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向巳○○誆稱欲取消交易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15日21時30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超商轉帳匯款3萬元至同案被告温士逸(另行偵辦)所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同案被告温士逸(另行偵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巳○○所匯款之金額,再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7月15日21時56分許 ㈡110年7月15日21時56分許 ㈠1萬元 ㈡2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1361號 6 I○○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7月17日18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I○○,向I○○佯稱因貸款項目作業疏失,有重複扣款情形,須依指示至超商使用繳費條碼付款繳費云云,使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7月27日19時40分許 ㈡110年7月27日19時40分許 ㈢110年7月27日19時52分許 ㈣110年7月27日19時53分許 ㈤110年7月27日20時24分許 ㈠2萬元 ㈡1萬元 ㈢2萬元 ㈣6千元 ㈤2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㈢LDZ00000000000 ㈣LDZ00000000000 ㈤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18647號 7 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9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丑○○,向丑○○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至便利商店使用繳費條碼付款,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110年8月9日19時54分許 2萬元 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3937號 8 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渝森」之成年人於110年8月17日3時許,在臉書向宇○○佯稱可協助妳借貸云云,宇○○提出申請後,又向宇○○佯稱由於程序錯誤導致貸款失敗,須依指示至超商使用繳費條碼付款繳交解凍費、律師公證費費云云,使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進行代碼繳費。 ㈠110年8月18日11時45分許 ㈡110年8月18日12時11分許 ㈠1萬5,030元 ㈡2萬元 ㈠LDZ00000000000 ㈡LDZ00000000000 111年度偵字第33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