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河洲、楊春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洲 被 告 楊春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8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