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姜明理、白明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 告 白明宗 劉坤榮 黃廷芳 鍾定軒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白明宗、劉坤榮、黃廷芳及鍾定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