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姜明理、羅百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 告 羅百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百成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羅百成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故裁定如主文。此部分移送之案件,原告應另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