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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柏嘉陳韋如涂偉俊
  •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 原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百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 告 羅百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百成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羅百成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故裁定如主文。此部分移送之案件,原告應另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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