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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柏嘉陳韋如涂偉俊

原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明理
被告
羅百成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百成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羅百成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故裁定如主文。此部分移送之案件,原告應另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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