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林三棠、楊春評即宜得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0號 原 告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棠 被 告 楊春評即宜得企業社 倪文進 李學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