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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陳彥年郭鍵融簡方毅

  • 當事人
    漁季有限公司温柏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年籍詳卷 被 告 温柏瑋 同上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8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温柏瑋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8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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