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文謙、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陳文謙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陳瑞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告具狀撤回,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佐,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