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鴻華有限公司、樂素貞、昇泰企業社即林坤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全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素貞 被 告 昇泰企業社即林坤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案件被告林坤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1年 度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