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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囿辰張英尉羅文鴻

原告
全鴻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素貞
被告
昇泰企業社即林坤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案件被告林坤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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