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高志明、張景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告訴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張景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景隆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