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 原告
-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明
- 告訴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被告
- 張景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景隆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