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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呂世文陳郁融李敬之
  •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 原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景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告訴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張景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景隆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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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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