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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品潔蔣彥威王鐵雄

原告
宮瑄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 ○0號
被告
張勝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景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安璟汽車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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