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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6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彥年侯景勻蔡逸蓉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銘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肇事遺棄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建銘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就其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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