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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龍輝林岷奭郭于嘉

原告
劉康祥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告
徐冠瑀
被告
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冠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96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郭于嘉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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