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吳軍良、謝長志、林欣儒
- 當事人邱姿璇、邱文雄、邱文鵬、呂志明、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邱姿璇 邱文雄 邱文鵬 被 告 呂志明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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