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龍輝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駿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捌捌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駿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巷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嗣經該所評估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同日凌晨3時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88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號)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駿騏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依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嗣經該所評估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1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18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號)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