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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懋榮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第674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第4219號、第4510號、第4511號、第4512號、第4513號、第4514號、第5474號、第57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工具,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各檢出如附表一「說明」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附著毒品之載體,因無法與所盛裝、附著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該犯行因適用觀察、勒戒程序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被追訴,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予諭知沒收。

㈢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分:

㈠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並註明其偵查案號為110年度毒偵字第4510號。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該案件係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76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後重為分案,原案號應為109年度毒偵字第553號。而於109年度毒偵字第553號案件中,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共為警查扣吸食器3組,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為憑,被告於警詢中則供稱該等吸食器皆為其所有,自均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要件。惟檢察官就該案件僅聲請宣告沒收吸食器1組,且未特定係上述吸食器3組中之何者,本院實無從判斷其聲請之標的為何。

㈡是以,檢察官就如附表三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備註 一 白色結晶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5290公克  109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 二 含晶體之塑膠軟管 1根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3371公克 驗餘淨重:0.3351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09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三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68.1929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09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四 玻璃球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2.7088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09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五 塑膠軟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8158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0】 109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附表二:
編號 外觀及數量 備註 一 吸食器1組 109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 二 殘渣袋4個 109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 
附表三:
編號 外觀及數量 備註 一 吸食器1組 110年度毒偵字第45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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