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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劉得為

  • 被告
    許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孝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前總毛重伍點肆伍貳捌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孝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 為緩起訴定在案,而本案即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之施用 毒品案件併入前案適用同一毒品戒癮治療程序簽結在案,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5.48公克,經送 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10月21日確定在案,被告又於109年8月1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案件偵辦,並簽結併入109年度毒偵字第4018號之戒 癮治療程序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109年度毒偵字第5207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前總 毛重5.4528公克)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均為違 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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