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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姚懿珊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淨重零點陸壹陸柒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宗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宗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含袋淨重0.6167公克)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聲請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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