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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淑玲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香水共壹佰玖拾貳件、玩具玖拾捌件,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宏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9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水、玩具,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之所以得以單獨宣告沒收,係因此等物品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是以此等物品之沒收,並不以存有一違法行為為必要,而僅須認定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之性質,即為已足。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宏偉於民國109年7月至同年8月6日間,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商品罪,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0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水共192件、玩具98件(見偵字卷第139頁,調偵字卷第25頁、第27頁),確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證,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等證附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香水共192支、玩具98件,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2,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9頁),是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1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45件 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香水  4件 3 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 香水 46件 4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玩具 98件 5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74件 6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  3件 7 英商布拜里公司 香水  8件 8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香水 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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