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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宏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榮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下稱本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物「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即本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以案號保二刑一字第1100473260號案件偵查,保二刑事警察大隊(下稱保二刑大)嗣以110年11月24日保二刑一字第1100473260號函(下稱本案移送函)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嗣士林地檢署將之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嗣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之扣押物係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裁定沒收,並經桃園地檢署執行沒收完畢,有本案移送函、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下稱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另因000年0月間違反商標法案件(下稱另案),經保二以案號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案件偵查,保二嗣以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移送書(另案移送書)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嗣士林地檢署將之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嗣以111年度偵字第48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保二刑案偵查卷宗封面(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81頁)及另案移送書(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偵查卷宗核對無誤。又另案移送書明確記載另案係Play&Joy商標爭議,告訴人並採證購得「水果跳跳糖口交液」,有另案移送書附卷可參(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而上開「水果跳跳糖口交液」即為聲請人聲請沒收之「Play&Joy情趣口交液」,有「水果跳跳糖口交液」照片(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247至253頁)、「Play&Joy情趣口交液」照片(見第17378號偵卷第51頁)及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287至295頁,第4532號他字卷第47至49頁隔頁)可佐,且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之保二刑大扣押物品清單,亦明確記載係保二刑大以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6號函、111年7月12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4527號函移送士林地檢署入庫,有另案移送書(見第4532號他字卷第77至79頁)及扣押品清單(見第17378號偵卷第41頁、第45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為另案之扣押物而非本案扣押物甚明。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之上開「愛臣精油」及「Play&Joy情趣口交液」,並非本案所查扣,亦與本案無涉,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案之扣案物,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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