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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馮浩庭林慈雁曾雨明

原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恩州律師
被告
王昭華
被告
駿彪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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