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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馮浩庭

  • 被告
    葉其全葉草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明光 被 告 葉其全 被 告 葉草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柏棠律師 林宗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393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其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均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葉草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均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其全係亞力全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葉草地為葉其全胞兄,亦係基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基德公司)之負責人。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表所示標案,葉其全為使採購案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規定,並使亞力全公司順利 得標,竟與葉草地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民國000年00月間、000年0月間、000年0月 間及000年0月間,由葉草地出借基德公司之名義,並由葉其全製作基德公司投標文件,並代基德公司支付押標金,藉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以製造競爭之假象,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及政府採購之公平性,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人員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開標,並決標予亞力全公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其全、葉草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另案被告即證人林麗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標案案號D4200D002、D4202D001、D4203D001、D4204T006、D 4204D001之決標公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㈡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 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4、5所示104年標案,係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方式為使亞力全公司得標,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被告2人所為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可分,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素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罪行,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宣告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又 為促被告2人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2人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倘被告2人違反上開應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宣告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 四、沒收:查本院查無相關證據可佐被告2人因本案而獲有何犯 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開標時間 1 D4200D002 桃竹苗營業處車輛材料零件供應 100年11月15日 2 D4202D001 桃竹苗營業處車輛材料零件供應 102年6月11日 3 D4203D001 桃園運輸中心油罐車材料零件購置 103年5月9日 4 D4204T006 新竹供油中心油罐車材料零件購置 104年4月14日 5 D4204D001 桃園運輸中心油罐車材料零件購置 1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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