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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馮浩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妍蓁
被告
鄧俊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66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鄧俊平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俊平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20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康樂路某處,先以摻入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0月17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與康樂路口旁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鄧俊平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111F-39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編號:111FF-392)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現場照片、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查被告於警詢供稱:「警方於111年10月17日1時30分在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與康樂路口旁查獲我。警方發現我半夜一人拿安全帽在走路發現我怪怪的就盤查我,一查就發現我是通緝,之後警方問我身上是否有違禁物,我便主動告知在我褲子後方有違禁物,海洛因毒品1小包及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隨即為警逮捕。」等語,並坦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情,有其調查筆錄可稽,核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所載經過相符,足認員警雖盤查被告,然於其主動交出扣案第一、二級毒品前,尚難認員警有具體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是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本應澈底戒除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鑑定分析報告可考,並為被告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外觀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白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21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編號:111FF-392)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驗餘淨重0.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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